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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臺灣美術基金會誠信經營規範


110.01.13 本會第十一屆第四次董監事會議訂定通過

113.07.26 本會第十二屆第四次董監事會議修正通過第十八、十九、二十條條文及附件


一、財團法人臺灣美術基金會(以下稱本會)為建立誠信經營之組織文化及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適用範圍及於關係法人及其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機關、機構或法人等組織。

三、本會之董事、監事、各級主管、一般職員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簡稱實質控制者),於從事業務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本規範所稱利益,係指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四、本會應遵守國家法令,落實誠信經營,以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誠信經營規範,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五、本會所訂定不誠信行為之具體範圍如下: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獎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

(五)侵害智慧財產權。

(六)利益衝突。

六、本會之董事、監事、各級主管、一般職員及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利益。

七、本會之董事、監事、各級主管、一般職員及實質控制者,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本會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業務利益或交易優勢。

八、本會之董事、監事、各級主管、一般職員及實質控制者,對於慈善捐贈或獎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九、本會之董事、監事、各級主管、一般職員及實質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業務關係或影響業務交易行為。

十、本會之董事、監事、各級主管、一般職員及實質控制者,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本會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毀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十一、本會董事應秉持高度自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而有損害本會利益之虞者,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本會董事、監事及各級主管不得藉其在本會擔任之職位,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十二、本會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積極落實誠信經營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活動中確實執行。

十三、本會本於誠信經營原則,應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業務活動。但為達本會之設立目的不宜公開者,不在此限。

十四、本會如有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之法人或團體進行業務往來,應考量其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是否涉有洗錢防制法第二條所稱之洗錢行為或資恐行為。

十五、本會之董事、監事、各級主管、一般職員及實質控制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本會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確保誠信經營規範之落實。

十六、本會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並應隨時檢討。

十七、本會之董事長、監事、各級主管應定期向董事、受僱人及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十八、本會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並確實執行,內容應涵蓋下列事項:

(一)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箱、專線,供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二)指派檢舉受理專責人員或單位,並訂定檢舉事項之類別及其調查標準作業程序。

(三)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與保存。

(四)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之保密。

(五)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之措施。

十九、本會訂定之誠信經營規範,應主動公開揭露。

二十、本會之誠信經營規範應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