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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概況

一、設立依據:財團法人臺灣美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組織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二、設立目的:本會之宗旨為保存美術文化財產、推廣美術教育、研究美術學術、提高國民生活品質及促進國際美術交流。

三、組織概況

(一)本會設置董事會,董事會置董事11人,本會董事長由董事互選產生,綜理本會業務、對外代表本會。執行長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就任,執行長以外之人員由董事長或授權執行長任免之

         董事會職權如下:

         1、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2、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3、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4、獎勵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5、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6、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7、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本會置監事3人,監事由本會董事會選聘之。監事任期與董事同,均為無給職。監事之職權如下:

         1、審查本會預算及決算報告。
         2、監察本會之業務、財務是否依章程及董事會決議辦理。
         3、稽核本會之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貳、工作計畫或方針

一、藝術研究、展覽、教育活動、出版等推廣計畫

本會以經費補助之形式,協助藝術人文相關單位團體舉辦藝術相關展覽、活動,藉以提升臺灣藝術研究水準及推廣藝術創作,培養藝術愛好風氣,增進心靈智慧成長與喜悅。本會111年度針對藝術相關出版品、國內外展覽、學術及推廣活動等以主辦或協辦補助,進行年度工作規劃,俾利促進藝術交流,增進藝術家參與藝術展覽機會,帶動民眾對藝術活動的喜愛與認知。執行方式如下:

(1)協助美術相關出版品發行、印製:依據機構或團體出版計畫、出版物內容,經本會審定通過者函覆主辦或協辦補助。

(2)協助學術交流及推廣活動:依據機構或團體所提活動計畫內容及經費需求,經本會審定通過者函覆主辦或協辦補助。

(3)協助國內、外美術展覽:依據藝術相關機構或團體所提展覽計畫,經本會審定通過者函覆主辦或協辦補助。

(4)依據本會設立之宗旨,由本會自行主辦或協辦與推廣美術教育、研究美術學術相關之展演、論壇及推廣活動,或其他與美術活動有關之事項。

二、文化部補助辦理藝術銀行計畫

本會長期致力藝術推廣活動,鼓勵藝術參與、落實藝術生活化理念。文化部自1105月起委託本會辦理藝術銀行計畫業務。藝術銀行計畫自102年推動至今,透過每年常態性舉辦作品公開徵件購藏,鼓勵台灣當代藝術創作;並提供作品諮詢租賃服務創造流通,使藝術自然而然介入各種日常生活空間,營造大眾生活美學、培養潛在藝術消費群。為提升視覺藝術產業環境,本會以「扶植潛力藝術家」及「推廣全民美學」為藝術銀行計畫執行方向,結合文化平權、藝術近用權的概念持續推動公民美學。

藝術銀行計畫包含作品購藏「作品租賃兩大主要項目業務,下可再細分為作品庫房管理維運藏品圖像數位化作品語音導覽建置展示規劃執行藝術行銷推廣活動等工作項目。藉由計畫的執行扶植鏈結藝術人才、流通推廣藝術創作和培養創造大眾美學體驗,成為支持台灣藝術家創作、提升國人藝術知識、經驗與美學涵養的正循環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