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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臺灣美術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110.1.13修訂)

78.09.22  本會發起人暨捐助人大會訂定

81.06.25  本會第一屆第四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第四、八、十七條條文

84.01.18  本會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第二十一條條文

85.09.24  本會第三屆第一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第四、十、十五條條文

86.01.09  本會第三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第四、八條條文        

88.01.25  本會第三屆第四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第八、十、十一、十三、十五條文暨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四條條文

95.08.03  本會第六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條文

96.03.23  本會第六屆第三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第十三、十四條文暨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四條條文

99.12.23  本會第七屆第七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第八、九、十四、二十一條條文。

103.12.26 本會第九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條文。

105.04.07 本會第九屆第五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第十二、二十一條條文。

106.06.28 本會第十屆第一次董監事會議修正通過第一、二、三、四、五、七、八、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條條文。

109.11.09 本會第十一屆第三次董監事會議修正通過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條文。

110.01.13 本會第十一屆第四次董監事會議修正通過第三、七、十一、十五、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四條條文。

113.07.26 本會第十二屆第四次董監事會議修正通過第七、十一、十四、十八條條文。


第一條:本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臺灣美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第二條:本會之宗旨為保存美術文化財產、推廣美術教育、研究美術學術、提高國民生活品質及促進國際美術交流。

第三條:本會之目的事業如下

一、推動臺灣美術研究、展示、典藏及教育推廣等業務發展。

二、推動美術史料及檔案之建置暨文物保存修護業務。

三、推動國內外美術展覽暨學術交流活動。

四、推動美術相關刊物之發行出版暨推動文創行銷業務。

五、推動藝術銀行之業務。

六、協助或支援公私部門辦理各項美術相關業務。

七、其他與藝術相關之事項。

第四條:本會設立基金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貳仟肆佰貳拾貳元整,由楊天發等人捐助,成立後並繼續接受下列來源捐助:

一、政府補助。

二、民間熱心人士或團體捐助。

三、接受遺贈。

四、義賣收入。

五、本會基金孳息收入。

六、從事目的事業之收入。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會所。

第六條:本會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勵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七條:本會董事會置董事七至十一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由主管機關推薦人選或指派之代表擔任。

一、國立臺灣美術館館長為當然董事,應隨本職異動不受任期限制。

二、主管機關指派之政府機關代表,應隨其職務關係,隨時改聘補足原任期。

三、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期滿得連任,連任以二次為限;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因業務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董事聘任,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五、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董事人數。

六、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由董事會另聘(選、派)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董事任期屆滿為止。

第八條:本會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董事、董事長均為無給職。

第十條:董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綜理本會業務。

二、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一條:董事會議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均由董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由董事長召開臨時會議,並以董事長為主席,如董事長缺席,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為限。

董事會議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事之選任及解任。

  四、基金之動用。

  五、以基金填補短絀。

  六、法人擬解散之決議。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召開之日起至少十日前,將議案內容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十二條:監事聘任

一、本會置監事三人,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由主管機關推薦人選或指派之代表擔任。

二、主管機關指派之代表擔任監事者,應隨其職務異動關係,隨時改聘補足原任期。

三、監事任期每屆三年,期滿得連任,連任以二次為限;連任之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因業務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監事聘任,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五、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監事人數。

六、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聘(選、派)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監事任期屆滿為止。

七、監事為無給職。

第十三條:監事職權

一、審查本會預算及決算報告。

二、監察本會之業務、財務是否依章程及董事會決議辦理。

三、稽核本會之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第十四條:本會應在當屆董、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將下屆董、監事之建議名單提報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推薦人選或指派代表後,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監事。

第十五條: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執行長、副執行長及各級職員若干人,處理會務。執行長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就任,執行長以外之人員由董事長或授權執行長任免之。

第十六條:本會得聘任顧問五至七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敦聘之,任期與董事及監事同為無給職。

第十七條:本會基金之保管及運用:

一、本會基金為留本基金,其本息在公營銀行設立專戶存儲,並得提存定期存款,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決議及主管機關特許,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二、本會業務計畫經董事會核定後交給董事長協調有關人員執行之,並視實際需要商請有關機關提供配給款項。

第十八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經董事會審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經會計師簽證查核之財務報表、財產清冊,經董事會審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將其次一年度預算經董事會審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事分別查核,連同監事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應主動公開以下資訊:

一、前二項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本會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

第十九條: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三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應自收受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一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一、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通過解散之擬議,並經主管機關依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予以解散。

二、經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撤銷或廢止許可。

三、經法院宣告解散。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令所定程序完成後施行;修正時,亦同。